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中小學教師從教行為,糾正教育行業不正之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連云港市教職工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教師為在本市范圍內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有償家教是指教師在以中小學生為對象,以中小學學科(含體育、藝術)為內容的輔導、補習(含提供食宿)并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視為從事有償家教:
(一)在校內、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車庫)及學生家里等場所進行學科輔導、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利;
(二)在社會培訓機構中兼課從事中小學學科補習活動,或為社會培訓機構介紹生源并從中獲利;
(三)利用職務之便,強迫、動員或暗示學生參加有償輔導并從中獲利;
(四)為學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輔導、補習活動并從中獲利;
(五)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有償家教的行為。
第五條 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被查實的,由學校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退回違規所得,當年年度人事部門考核評為不合格,扣發其6個月基礎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和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兩年內不得評優評獎,三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職稱;當年已通過職稱評審的,則不予聘任。逾期不改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降級、待崗、調離崗位直至解聘處理。待崗期間,由學校按照內部有關規定執行。見習期未滿的新聘任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不得為其辦理正式聘用手續。
第六條 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從事有償家教被查實的,除按第五條規定處理外,由學?;蚪逃鞴懿块T給予免除職務處理。省特級教師、市名師、學科帶頭人等榮譽稱號獲得者從事有償家教被查實的,除按第五條規定處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報請相關部門按批準權限取消其相應榮譽稱號及待遇。
第七條 凡經查實,中小學在職教師有從事有償家教行為的,學校及相關部門一律不得聘其擔任市、縣區學科中心組成員,不得聘其參與中、高考命題、學科質量檢測命題、學科競賽活動評委、職稱及名特優教師評審等工作。
第八條 學校對教師從事有償家教行為管理不力,教師有償家教被舉報查實的,??給予通報批評,當年內不得評優評獎;有三起以上有償家教被查實且造成嚴重影響的,由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校長及領導班子實行誡勉談話,列為重點督查對象,跟蹤督促整改;逾期不改者,按有關規定給予校長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九條 學校為本規定的執行主體,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13年2月25日